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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饭店外摔倒,扬州市江都区消协助力获赔偿

2024-02-18 11:35:51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近日

江都的任女士向江都区消协讲述了

一件令她气愤的事:

她在大桥镇的饭店吃饭时

不慎摔了一跤

造成腿部受伤

去找商家理论

可他们却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

她只好求助于消协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中午,任女士和朋友在江都区大桥镇的一家饭店就餐,就在她快要离开,走出大门下台阶时,不慎从台阶摔了下来。当时她一屁股坐在了地上,歇了好一会儿才爬起来。回去后,任女士立即到医院拍了片子,庆幸的是没有骨折。

任女士认为21日当天外面下大雪,店员在有顾客的情况下多次洒水拖地,店内也没有防滑标示,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她在店门口摔倒。她找到商家理论,可是商家态度却很差,对任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拍片子的费用共300元)不予理睬。任女士越想越气,于是她打电话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都消协大桥分会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核查,任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店家负责人委屈地说道:当天外面下着大雪,本身就很滑,店员不断地拖地,就是防止客人的鞋子把外面的雪带到室内造成积水。本是好心,谁知却被消费者倒打一耙,更何况任女士也不是饭店里摔倒的,她是在饭店大门口的台阶上,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的。在大桥分会工作人员和商家的沟通过程中,负责人始终认为任女士是自己摔倒的,与他们无关。

工作人员随即表示,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当天外面下雪,该饭店的台阶有安全隐患,但店里没有任何安全提醒,因此,对于投诉人的意外,商家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饭店同意赔偿任女士医疗费用150元,任女士表示认可。

法条链接

有些人是自己摔伤,为何饭店也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48条则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扬州市消保委)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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