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7号)

2024-02-05 17:44:09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7号

东华宇泰(福建)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五味清浊丸

东华宇泰(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91350200MA2Y1XM90D

 

徐军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五味清浊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220,规格:每10丸重2g,包装规格:每板装30丸,每盒装2板,批号:210901)经抽样检验,溶散时限项目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实际销售数量91盒,实际销售金额1134.4元。经检验“溶散时限”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五味清浊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五味清浊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134.4元(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肆元肆角零分);

4.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134.4元(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壹佰叁拾肆元肆角零分)。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docx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一线检验人员 ...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民间艺人忙着赶制 ...

  • 安徽省当涂县江心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 ...

  • 智己LS7低频共振投诉案例破百 亲 ...

  • 守正创新 稳进提质——湖北省纤维检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