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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南平市第一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

2024-01-29 14:07:09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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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南卫放罚【2023】4号

南平市第一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

南平市第一医院

12350700490010892A

徐尚华

在放射诊疗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1.5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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