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0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铜市监处罚〔2023〕202号 | 铜官区金世家友客超市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铜官区金世家友客超市 | 邢世三 | 92340705MA2RHEN963 |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2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