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乐东县某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某药店经营的药品舒筋健腰丸无法提供购进药品的相关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材料。经查,该药店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处购进上述药品并进行销售。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药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药品是特殊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者应从具有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存在假药劣药风险,扰乱药品流通秩序,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二、陵水陵城某百货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陵城某百货店经营软性亲水接触镜。经查,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百货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百货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库存的软性亲水接触镜并处罚款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销售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无证违法经营医疗器械,不仅扰乱了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更会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供稿:稽查处
撰稿: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