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69号,200号,20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铜市监处罚〔2023〕169号 | 铜陵市恒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多收价款案 | 铜陵市恒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吴文兵 | 91340700723327015W | 当事人存在多收价款的行为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表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罚没合计502元。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
2 | 铜市监处罚〔2023〕200号 | 铜陵市铜官山区友客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铜陵市铜官山区友客便利店 | 梁青霞 | 92340700MA2PUK9GXU | 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法经营额6527。 | 1.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2.没收3瓶52%vol、500ml“剑南春”;2瓶52%vol、500ml“五粮液”1618和3瓶52%vol、500ml“五粮液”共计8瓶侵权白酒。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
3 | 铜市监处罚〔2023〕201号 | 铜官区皖美生活超市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铜官区皖美生活超市 | 王美霞 | 92340705MA8NK5EA6J |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一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