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厦市监处罚 〔2023〕60号 | 厦门思明橘子涵整形外科门诊部有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厦门思明橘子涵整形外科门诊部有公司 | 91350203MA34NX3R1U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811.3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 2万元,没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59支,一次性使用肝素帽1盒,可吸收性外科缝线1盒,纱布棉垫2片。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储存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