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锦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示典型案例。
1、某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某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3、某中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4、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