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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官南大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处罚

2023-11-30 10:08: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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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茂名官南大药房,该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茂南市监罚字〔2023〕37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2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茂名市官渡南路53号大院3号首层17号商铺的茂名官南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等药品的销售情况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和头孢克胯颗粒(生产企业: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等处方药。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对应的医师处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我新湖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办案单位依法定程序呈请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

一、罚款2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茂名官南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1440902576486146N--440901000001771------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6

公示截止日期

2026-11-06

处罚机关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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