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高州市南塘永乐家电商店,该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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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高州市监南塘处字〔2023〕231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高州市南塘镇南塘圩头(邓树武屋)经营家电商店,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从茂名市的燃气灶具批发市场购进“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气灶”各2台,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上述“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20,未标示生产日期。“中茂家用燃气灶”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1日。2023年9月15日,本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气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茂家用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审核申请,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的“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气灶”各购进了2台,分别销售了1台,库存均还有1台。上述“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的进货价格为每台120元,销售价格为每台140元;“中茂家用燃气灶”的进货价格为每台140元,销售价格为每台160元。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气灶”的货值金额为600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所得金额为4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珠江火家用燃气灶具”及“中茂家用燃气灶”各1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民事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州市南塘永乐家电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81L320084210----------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5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1-05 | ||||
处罚机关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