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龙岩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现将2023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岩蓝冠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6日,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龙岩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18日,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共计129件带有“Supreme”标识的服装〔1、23件“Supreme刺绣短袖上衣;29件“Supreme”圆领上衣(加绒)、50件“Supreme”圆领上衣(不加绒);9件“Supreme”刺绣连帽卫衣(加绒),18件“Supreme”刺绣连帽卫衣(不加绒)〕及“Supreme”标识一箱。经投诉人初步鉴定,上述服装及标识为假冒其委托人章节四公司“Supreme”注册商标的。经查,当事人未经“Suprem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章节四公司)许可将从网上购买的“Supreme”标识擅自通过一台光明针车缝在从网上购买的纯色无图基础款服装胸前的显著位置并在天猫平台内的“唐禾汉旗舰店”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Supreme”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86695.39元,其中销售金额70429.89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一)项移送标准。2023年4月6日,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杭县漫谷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餐饮案
2023年7月27日,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杭县漫谷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餐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杭县漫谷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对外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4月24日,上杭县漫谷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向在该公司消费的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由于该公司餐饮服务与其他经营项目一起收费,没有分开独立核算,所以实际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颜某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7月19日,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颜某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和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岩市安委办的《橙色安全隐患清单中》的长汀县安丰建材批发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并于6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经营场所内的电梯正在使用,轿厢内未发现有检验合格证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未定期检验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平县隆祥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3年8月17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武平县隆祥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作出没收6台燃气灶、罚款187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对现场6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购进“金霸”、“金霸前田”、“雅兰宝”、“火鼎”燃气灶共6台,并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标价对外销售,该批燃气灶具均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武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罗区立平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7月28日,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罗区立平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6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当事人销售的湖北浩斯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浩斯特牌白金1号复合肥料被抽样检验,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规格为每袋40Kg,抽样基数为23袋,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3)MJSJ-0615)的检验结论为:“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依据FJCCXZ115-2022《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合肥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已将不合格批次复合肥料23袋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货值金额为3680元(计算方式160元×23袋)。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