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昊诚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昊诚家具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MAA4KQNN3D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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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晏**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3〕32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涉案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里的特种设备,主要用于搬运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0第1项“(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的规定,涉案叉车于2022年8月5日经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期限为2023年8月,当事人应当于2023年8月申请定期检验,截止2023年9月18日,涉案叉车超过检验期限仍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我府执法人员经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设备注册代码为51104406062022081684的特种设备正处于使用状态。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0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