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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地天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5号

2023-11-22 12:36: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新乡市地天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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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00环罚决字〔2023〕45号 新乡市地天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5号

新乡市地天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MA9F5W0YX0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451号二十七中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范士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2023年8月21日在环检1号线五气分析仪上使用外挂作弊器设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场调阅平台数据、视频监控并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你单位在2023年8月17日到2023年8月21日上午,使用作弊器伪造了6辆车的检验结果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2日,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员工薪资表壹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壹份(共1页)、车辆收费明细壹份(共2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环评手续情况、违法所得明细。

2.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使用作弊器伪造检验结果并出具6辆车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陆份(共6页);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拾肆张(共14页);8月31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壹份(共2页);9月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0环责改字〔2023〕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对出具虚假报告的6辆机动车进行复检。

2023年11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已于2023年8月21日拆除作弊器并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其中4辆已复检(豫G077F8于2023年11月10日复检、豫GPD093于2023年11月17日复检、豫GW7325于2023年11月17日复检、豫GR4308于2023年11月20日复检),另外2辆车在外地无法召回(车牌号为豫GE28N6、豫GHR007)。

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3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3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 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100000+(500000-100000)x[(1/5)2+(12+12+12+12)/(52x4)]x50%=11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11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陆拾元(9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505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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