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通桥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99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99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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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通桥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1DCER1L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25645660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家福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七鲜七珍菌菇汤包是从春生菇品(深圳)有限公司购进的,于2023年4月1日共购进1批次20个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的被被诉产品,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当事人分别以单价24.9元/个和29.9元/个各销售10个,共计销售了20个,被诉产品销售完毕后,当事人未再进货。当事人销售的大米是从北京华信恒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于2023年6月6日共购进1批次2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的被诉产品,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当事人以单价16.9元/袋共销售了17袋,在2023年7月7日进行盘点时发现少了2袋,后退货处理1袋。当事人销售的七鲜鱼胶是从厦门绿帝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并购进的,经核实,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于2023年7月29日共购进1批次12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的被诉产品,2023年8月6日以单价169元/瓶销售了1瓶,后因其他连锁店听说被举报,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下架并做退货处理11瓶。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上述三款被诉产品均除了举报人购买的产品存在生虫外,其余售出的被诉产品未收到生虫的投诉,无法判定是否有生虫的情况;退货处理是因为安全考虑,自查未发现生虫的情况;丢失的2袋,也无法判定是否生虫,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举报人分别以单价29.9元购买了1个七鲜七珍菌菇汤包,以单价16.9元购买了9袋大米,以单价169元购买了1瓶七鲜鱼胶,故当事人销售生虫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1元,违法所得为351元。当事人销售生虫的食品无专用的工用具,故无法没收工用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6.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5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1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