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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丞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产品被处罚

2023-11-21 09:48: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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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丞厨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丞厨电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6DERR31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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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342号
违法行为类型质量生产
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灶不符合GB16410-2020国家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型号:JZT-302)的不合格项目是“热负荷偏差”、“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其中“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合格,存在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燃气灶的过程中有一氧化碳中毒风险,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大,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型号规格:JZT-302的家用燃气灶2台(2台样品); 二、罚款4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
罚款金额(万元)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7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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