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旺景五金杂件店,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旺景五金杂件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L0521668X0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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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25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质量流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有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512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 (三)没收涉案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7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