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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查处!

2023-11-14 10:53:07 临沂市场监管

火灾发生时

消防产品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

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了没收不合格灭火器、灭火器罐体,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接投诉举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合对沂河新区一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干粉灭火器生产线一条,灭火器标识、包装箱若干,成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罐体5578箱。执法人员对现场6种规格型号的灭火器、罐体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罐体均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购买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干粉灭火器罐体19284个,并利用上述灭火器罐体生产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干粉灭火器1962具,尚未对外销售。

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灭火器罐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做出了没收不合格灭火器、灭火器罐体,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非法生产伪劣灭火器、销售灭火器罐体,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中明确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主动夯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质量管控各项制度,确保生产产品的包装标识、质量安全等符合标准要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加强联合办案、行刑衔接力度,凝聚执法合力,严厉查处重点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断彰显执法为民情怀,增强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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