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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山东临沂查处一案!

2023-11-14 10:52:55 临沂市场监管

燃气灶

是我们日常最常用的燃气具

它承载了我们的一日三餐

它的质量安全不容忽视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沂水县某液化气站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燃气具及相关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沂水县某液化气站销售的“然博士”牌家用燃气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为无熄火保护装置。沂水县某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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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GB16410-2020)要求,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灶具会在汤水外溢浇灭火焰、风吹灭火焰等非正常熄火后出现燃气继续泄漏的情况,遇到明火极易引发燃气爆燃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禁止销售的产品,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易造成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燃气事故,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从严惩处。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强化了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用气意识,普及燃气安全知识,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有力地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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