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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3-11-12 21:5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系统紧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行为,规范燃气器具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及燃气器具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燃气灶案     

2023年1月,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厨具销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有金彩旋火单灶具7台和尖角玻璃单灶具1台,均无生产厂家信息,无生产日期信息,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上述燃气灶具,未查到任何相关信息,该店负责人也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及该燃气灶具生产厂家强制认证(3C)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阿克苏购进以上两种家用燃气灶具共计74台,已销售66台。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家用燃气灶具时未查验生产厂家强制性认证(3C)证书。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3C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未经强制认证(3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共8台,没收违法所得4605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瑞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3年6月16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瑞液化气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标有危险品运输的车辆驶入气瓶充装区域,车内装载50个气瓶。经查,运输司机王某华系独山子液化气有限公司司机,王某华从2023年4月份开始在某瑞液化气站进行气瓶充装,当事人与独山子加气站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暂时由当事人进行气瓶充装,但未将相关情况向所属监管部门进行备案。6月25日,执法人员再一次对当事人整改后检查发现,一装载有3个充装后的气瓶的电瓶车行驶出充装区,其中,1个无法确定气瓶所属单位;1个所属独山子加气站。进一步检查发现,充装区9个气瓶均不在当事人采购编号范围内。

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82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具案

2023年8月,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管局在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待售的2台中山市“LG.EOR”牌家用燃气灶具(单炉)和3台中山市“LG.EOR”牌家用燃气灶具(双炉)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一年前经微信联系从乌鲁木齐一名推销人员处购买了5台上述两种型号家用燃气灶具,进货货值金额共计791元。当事人自述购进这批货后未售出,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等材料。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10-2007的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燃气灶具5台,罚款1045元的行政处罚。

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台好 太 太爱生活牌家用燃气灶,1台樱花牌家用单灶燃气灶具,1台广东广樱牌家用燃气具,未见产品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述三种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从乌鲁木齐购进樱花牌单灶3台,好 太 太爱生活牌单灶2台,广东广樱牌双灶2台。已售出樱花牌单灶2台,好 太 太爱生活牌单灶销售了1台,广东广樱牌双灶销售了1台。

当事人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和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调压器案

2023年8月,第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5盒益群中压调压器(YQN-858型)、4盒益群中压减压阀(YQB-802型)、5盒皇冠富辉调压器(HG-606型)物品壳体处无制造厂商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的标识,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调压器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器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家用燃气灶具未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年初从上门推销商处购进3台家用燃气灶具,已售出2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

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和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2023年6月25日,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三星牌家用燃气灶等2种共3台,在仓库发现名为家用燃气灶具等3种共12台燃气灶具,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以上5种15台燃气灶具均无3C认证标志,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凭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从和田电器经销商购进燃气灶具(液化气)共30台,已售出23台;2018年10月从和田电器专卖店购进燃气灶具20台(天然气),已售出12台,当事人无法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进销货票据等材料。       

当事人销售无3C标识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供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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