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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关于顺德北滘凯敏茶叶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99号

2023-11-10 10:28: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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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顺德北滘凯敏茶叶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顺德北滘凯敏茶叶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YUQPU44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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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99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八)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违法事实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于2016年从位于广州芳村的茶叶批发市场购进涉案批次“福鼎白茶(紧压饼)”,但无法提供进货单、供应商资质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该茶叶的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批次“福鼎白茶(紧压饼)”7瓶,其中自己饮用消耗了4饼,对外销售了3饼,销售收入合计645元。本政府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45元,违法所得为64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三)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4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6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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