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顺德北滘邹卜旺农副产品经营部,该经营部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顺德北滘邹卜旺农副产品经营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5217E87G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12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违法事实 | 经抽样检验,涉案批次“生姜”噻虫嗪项目的实测值为“0.46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噻虫胺项目的实测值为“0.48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从***购进涉案批次“生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批次“生姜”5公斤,销售价格27.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消耗3.266公斤),销售收入合计138元。本政府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8元,违法所得为13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二)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13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3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6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