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获悉,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金品良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3〕461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46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金品良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BWH1AT2K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红楼路8号荔湾东海岸产业园2幢108号法定代表人:陈锡添因当事人涉嫌对餐具未消毒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8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红楼路8号荔湾东海岸产业园2幢108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对餐具、炊具消毒,遂发出《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荔市监责改[2023]000519号)责令其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处罚。2023年8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当事人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354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
违法行为类型: |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金品良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陈锡添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1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01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