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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广州市泰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3-11-09 17:01: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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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73号】,涉及广州市泰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3〕473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泰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69779776M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0号天秀大厦天秀服装批发市场二楼69号铺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对广州市泰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岘光岭南路89号镇达外仓内2、3号泰真仓库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BA图形”商标的运动服600套,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运动服有效商标证明材料,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NB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服600套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购进带有“NBA图形”商标的运动服600套,并以10元/套的价格销售给国外客户;2023年4月7日,上述商品在待发运期间被我局在其仓库查获,货值金额60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000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的“NBA图形”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是第657921号,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其核准使用商品包括运动服装,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的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鉴定,当事人被我局查扣的带有“NBA图形”商标的运动服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商品照片、《租赁仓库合同书》、《租赁合同》、销售订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考量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NB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NB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服600套;三、罚款人民币12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泰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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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维光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4

公示截止期:

2026-04-24

处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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