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家家和顺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9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9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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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家家和顺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BYA72P9Y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03441100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郭子虓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北京家家和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磁炉,商标:LEPGSOKCE(图形),规格型号: YL220 220v~50hz2200w,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GB4706.2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的安全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依据《2023年北京市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8月21日将编号为SC2023-C62-D14-L031B的检验报告送达北京家家和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北京家家和顺商贸有限公司以14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2台。以195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售价195元,销售一台,即违法所得195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90元;没收违法所得:5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5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0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