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蔡亮钗商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3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门市监处罚〔2023〕3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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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蔡亮钗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9MA00PJBL7J |
工商注册号 | 11010960020913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蔡亮钗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2年8月25日,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北京蔡亮钗商店(蔡亮钗))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为“益群yiqun”,规格型号为“JYT-0.6-1.2(产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上述商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C2022-C37-D14-L029)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检验报告到当事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4号北京双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南房3号的营业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商品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商品。 经过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姓孙的送货人处购进,后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商标为“益群yiqun”,规格型号为JYT-0.6-A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进货价格12元/个,销售价格45元/个,售出1个,销售收入45元,获利33元,剩余1个已退货。上述不合格商品已无库存。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商品的货值金额90元,售出不合格商品获利33元(即违法所得);未缴纳税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0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