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广州海生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农(饲料)罚〔2023〕1号。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未按规定实行留样观察制度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广州海生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海生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THQG58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高亮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农(饲料)罚〔2023〕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行留样观察制度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移交函的情况到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生产记录核查产品留样情况,发现该公司留样室内没有上述生产日期的留样样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留样记录。 | ||||
处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6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6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