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中旬,在外地工作数月的消费者王女士专门赶回广西梧州市,将一面印有“尽职尽责助发展,高效规范办实事”的锦旗送到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大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手里,激动地说:“你们工作尽职尽责,在电话中就高效解决了我的消费纠纷……我这趟出差返梧是专门来表示感谢的!”
今年4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梧州市长洲区某服装店充值5000元,并消费了1000元购买衣服,后因工作原因需长期出差外地,而且服装店提供的衣服款式不再符合自身需求,遂向该服装店提出退款,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今年6月,身在外地的王女士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忙处理。
大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向服装店经营者了解情况,该店经营者认为王女士在办理充值卡时已经享受了充值的优惠,商家自身无过错且还在正常营业,故拒绝了王女士的退款诉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鉴于王女士出差外地短时间内不能赶回梧州,大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于6月13日通过电话组织调解,向双方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出经营者不能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退预付款的权利,也分析了在本次消费纠纷中双方可能承担的责任分配问题。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服装店在按照非优惠价扣除王女士购物款后,将所余下的2889元于当月内退回王女士。
据悉,自今年以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大塘市场监管所共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275件,其中举报13件,投诉262件,涉及争议金额134.63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万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洪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