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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向春永安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03 17:43: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向春永安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向春永安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TFJH73
工商注册号11010602909104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焦秀芳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在吴川市粤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以6.5元/个购进商标为锦绣粤兴JXYUEXING(图形),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3日,标称生产者吴川市粤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3600,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890-2009的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25个,进货总价格162.5元,目前未销售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对你单位销售的,商标为锦绣粤兴JXYUEXING(图形),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3日,标称生产者吴川市粤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3600,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890-2009的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进行抽检,所检项目中面罩的呼吸阀、标识项目不符合GB 2890-200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至2023年10月19日,商标为锦绣粤兴JXYUEXING(图形),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3日,标称生产者吴川市粤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3600,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890-2009的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25个,未售出,该产品现已全部停止销售并下架封存处理,当事人已联系厂家退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2.5元;
罚款金额(万元)0.016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3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31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2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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