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孙村树玉商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9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9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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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孙村树玉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15MA00PQBE9K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60011222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程树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1月01日从北京中商惠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2元每袋的进价购进了48袋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标称:生产日期:20221221、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1日前即该食品保质期内以单价2.50元的价格售出了46袋上述食品;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8日以同样的售价售给投诉人王先生1袋上述食品(已过期);剩余1袋,当事人在理货时未能发现而及时下架,2023年0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并当场责令当事人下架封存待处理。当事人留存了上述商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未建立进销台账。执法人员对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当场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了警告。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2.50元。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7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3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0/31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