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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预付式消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3-11-01 21:59: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徐建华)自2022年6月1日《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预付式消费治理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结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预付式消费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和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响应,有效推动了法规落地,但仍有部分美容美发、餐饮、零售、教育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释放严管信号、震慑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丽纤科技有限公司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案

2022年12月1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丽纤科技有限公司单张记名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丽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单张记名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优思博学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未按照规定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案

2023年2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优思博学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未按照规定退回预收款余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7464183.87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移交的违法线索,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优思博学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面向中小学的学科类培训;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款后,未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退回预收款余额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17464183.87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办学、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三、北京懂曼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记名卡设置1年有效期,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案

2023年2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懂曼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记名卡设置1年有效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懂曼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Mr.JUDY洗个头发”东方广场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单用途预付卡金额分为2580元、4980元、7980元、12800元四种额度,其《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合同》显示设置1年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鳗鳗的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案

2023年5月1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鳗鳗的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鳗鳗的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停业后未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也未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五、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案

2023年10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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