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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第九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0-24 11:11: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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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第九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938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处罚〔2023〕19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第九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X0CQ74

工商注册号

110000450438941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张增杰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九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02月01日至2023年7月1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永兴路7号院1号楼1F-30b的经营地址开设的化妆品专营店(招牌“妍丽”),经营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法儿曼升效水凝日夜保湿霜”1瓶,净含量:15ml,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2月01日,已开封,现场检查时已过期。经查,上述化妆品均是当事人用于经营,为客户做试用的化妆品。根据相关票据,法儿曼升效水凝日夜保湿霜价格为:576元(不足一万元)。关于试用装商品无标签问题,商家可以提供试用品包装,包装上的商品标签符合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1-20

处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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