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湘南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湘南贸易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3248776698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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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38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从深圳市俊成行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了20瓶高级制动液(标准名称:机动车辆制动液,商标:爱米高,规格:800g/瓶,型号:DOT3,生产日期:2021.9.10)用于对外售卖,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运动黏度、平衡回流沸点、蒸发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采购价21元/瓶,销售价25元/瓶。截至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7日来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为止,当事人采购的20瓶上述产品除1瓶无偿提供给了检验机构封存作为备样带走外,其余19瓶已全部销售出去,仓库无库存。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为500元,利润为76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一、罚款86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76元; 三、没收、销毁高级制动液(标准名称:机动车辆制动液,商标:爱米高,规格:800g/瓶,型号:DOT3,生产日期:2021.9.10)1瓶。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8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9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