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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药化械类)

2023-10-19 14:59: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以保护百姓利益为抓手,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四大安全、知识产权、传销、价格等领域的执法办案,做到违法必究、有案必查,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大力震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恩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典型案例(药化械类)公布如下:

1.恩施嘉美娜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使用劣药和过期、无中文标识医疗器械、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2年11月24日,恩施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医美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在恩施嘉美娜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发现超过有效期、无任何标识的药品和过期、无中文标识的医疗器械、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其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与有效期内、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放置在一起。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七)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劣药、过期、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和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恩施市普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白杨坪店销售劣药案

2023年6月1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施市普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白杨坪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阴凉区的药品货柜上待售的西双版纳雨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望天树牌龙血竭胶囊3盒、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云丰牌普乐安片1瓶、吉林万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通牌维生素 E 软胶囊1瓶,截至案发之日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劣药和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3.恩施市金妍化妆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7月4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施市金妍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于货架上待售的1瓶“cureI 化粧水 III”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恩施市个体工商户潘锦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2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个体工商户潘锦朋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9个品种的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个品种的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过期医疗器械和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恩施市精益眼镜有限公司航空路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2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施市精益眼镜有限公司航空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及货柜内发现待售的11种隐形眼镜及6种隐形眼镜护理液,在其收银台发现记载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等销售记录的销售单,无法提供注册在该地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24.8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恩施市泽颜美容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16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施市泽颜美容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0盒“NeedIeRoIIer”和166支“NanoNeedIe”医疗器械与其他待用产品一起摆放,以上产品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和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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