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馨友糖果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顺市监处罚〔2023〕306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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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馨友糖果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MA0030RU0J |
工商注册号 | 11011302050763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蔺**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38度,500ml每瓶)8瓶;标注“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52度,500ml每瓶)2瓶;标注“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52度,480ml每瓶)14瓶;标注“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42度,480ml每瓶)9瓶;标注“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52度,480ml每瓶)6瓶;标注“梦之蓝”注册商标的(M6)白酒(52度,500ml每瓶)8瓶;标注“梦之蓝”注册商标的(M3)白酒(52度,500ml每瓶)1瓶,共计7个规格48瓶。上述商品现场分别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维权人员鉴定,分别侵犯了“剑南春”、“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现场出具了鉴定材料。 在案件调查过程,当事人下落不明。2023年2月9日当事人因未在住所经营且连续超过6个月未经营,被我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3)140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注“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38度,500Ml每瓶)8瓶;标注“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52度,500Ml每瓶)2瓶;标注“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52度,480Ml每瓶)14瓶;标注“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42度,480Ml每瓶)9瓶;标注“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52度,480Ml每瓶)6瓶;标注“梦之蓝”注册商标的(M6)白酒(52度,500Ml每瓶)8瓶;标注“梦之蓝”注册商标的(M3)白酒(52度,500Ml每瓶)1瓶。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2.06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