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烁炎心城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罚〔2023〕119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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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烁炎心城蔬菜销售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002XAF4M |
工商注册号 | 11011460438526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9日,我局收到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CJ10YP23064221T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表明:当事人销售的尖椒(销售日期:2023年6月19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CJ10YP23064221T1《检验报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文芳签收《检验报告》,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6月19日,在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农产品开展抽检取样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文芳在现场陪同并在抽检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文芳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南雁路流村段52号及南雁路52号院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区B23号,经营区域面积35㎡,以非连锁零售方式销售蔬菜,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小食杂店。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被抽检判定不合格的尖椒是2023年6月18日从北京怀柔农户手里直接购进,但农户的具体点位及信息已记不清楚,进货时也未按要求索取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当天共购进尖椒约25公斤,进货价是1.6元/公斤;销售价格是4元/公斤,去除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额共计收款75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被抽检判定不合格的尖椒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75元。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且当事人所涉商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