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获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3号),涉及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2621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北太路34号法定代表人:胡志标2023年7月2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接受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3年4月1日共生产“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批号:DRX230401B01、限用日期:2026/03/31)2204瓶,其中,1瓶用于成品检验,3瓶用于留样,3瓶于2023年4月23日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被抽样的3瓶药品是当事人无偿提供的,剩余2197瓶于2023年4月26日出货给委托方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仅负责该产品的料体与灌装,包材由委托方提供,当事人收取的产品加工单价为1.94元,销售收入4262.18元。包材方面,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出具了《450g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成本组成表》,根据该表,上述产品的单品价值为4.075元,该批产品的货值为8981.3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62.18元;二、处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9262.18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胡志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3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13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