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首菜优鲜(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罚款2500元

2023-10-16 18:01: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首菜优鲜(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3〕30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3〕30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首菜优鲜(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WG612R
工商注册号110113029647430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贾彭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的“捣蛋小子网红辣条(条码:6936454704048)”包装净含量规格112克与货架价签公示规格132克不一致,当事人还在经营场所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现已自行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的行为。2023年6月18日当事人从北京峰阳天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袋,进货价3元/袋;10袋均已销售,销售价5元/袋。目前当事人已更改价格标签,重新销售。
处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12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别克纯电轿车2024款微蓝6 43 ...

  • 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将军村:艺术美化 ...

  • 打造标准化工作“四个转变”的“上海 ...

  • 山东省荣成市各大海洋牧场海上养殖区 ...

  • 我国首艘氢燃料电池动力示范船“三峡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