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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承善优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0-12 10:28: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承善优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7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7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承善优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HY2NG2X
工商注册号110106036115971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陈健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在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从北京天瑞金商贸有限公司以10元/公斤价格购进了被抽检批次鸡蛋共20kg,购进价200元。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以抽样单价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25公斤,采样费用共计42.5元。剩余15.75kg鸡蛋用于经营活动,制作成煎饼共50份,单价:7元/份;销售金额共计:350元。截止到2023年8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被抽检批次的鸡蛋,无库存。当事人经营案涉被抽检批次鸡蛋货值金额350元,共获违法所得192.5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2023年8月22日,北京承善优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北京天瑞金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数据单编号为:A2230308921103954C,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中检测结果为:氟苯尼考检测结果:阴性,氟喹诺酮类检测结果:阴性。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2.5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9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0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09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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