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崇川市监·护航主城”主线,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免罚轻罚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现公布2023年第四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市某针纺织品公司
涉嫌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26日,接群众投诉,本局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某针纺织品公司涉嫌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虚假宣传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售出的商品中随机放入好评返现卡片,待买家好评后,以红包等小额打款的形式为买家返现。当事人通过货币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商品作出夸大或虚假的非客观评价,构成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某茶叶店案在未获得有机产品
认证的茶叶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2023年5月30日,接群众投诉,本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茶叶店涉嫌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茶叶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茶叶最小包装上标注有“野生红茶 有机茶 纯天然有机茶”等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茶叶有机产品认证的证明材料,构成了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茶叶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三
崇川区某百货超市销售假冒专利的轻便雨衣案
2023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云巧牌轻便雨衣”外包装标注有“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 2011 2 0404555.4”字样。专利号为ZL 2011 2 0404555.4的实用新型专利系张卫星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期限十年,至2021年9月28日已经届满。当事人销售的雨衣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改正,并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四
南通市某经营户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案
2023年3月30日,本局收到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唐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