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64号),涉及佰牛食品贸易(广州)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未按规定检疫肉类被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6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佰牛食品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FRN0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景路183号35、36铺法定代表人:吴培源2023年6月16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佰牛食品贸易(广州)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按规定检疫肉类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从河北拓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鸵鸟肉”200公斤,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的“鸵鸟肉”100公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3月17日的“鸵鸟肉”各50公斤,购进价为655元/件,10kg/件,即65.5元/公斤;于2023年3月下旬开始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70-74元/公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3月17日两个批次的“鸵鸟肉”的总销售金额为70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17日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截至2023年6月1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两个批次的“鸵鸟肉”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共对外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鸵鸟肉”100公斤,对客人自行销毁的100公斤进行了退款共704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疫肉类的货值为704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证据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事发后马上组织召回并主动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处理,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能够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佰牛食品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培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8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08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