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北务宏远菜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3〕30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顺市监处罚〔2023〕30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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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北务宏远菜站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13L44787186J |
工商注册号 | 11011360030213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赵宏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8日从顺义区石门市场一批发蔬菜的摊贩手中购入香芹12.2市斤,每市斤价格3.8元,共计46.36元,抹零后给付46.3元,并在当事人店内销售。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蔬菜的购物清单和微信转账记录。同日,我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香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23年07月20日出具编号为No:CJ10YP23065540T1号的《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超出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所规定的最大限量。2023年07月24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发现当事人购入的该批次香芹产品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香芹产品的销价为5元每市斤,共获得收入61元,非法获利14.64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已售出的不合格香芹产品无法追回。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6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46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0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