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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灏迪水泥构件预制厂被罚款35000元

2023-10-10 15:14: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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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灏迪水泥构件预制厂。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茂市监处罚〔2023〕GX-1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事实

经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共使用了5台特种设备从事水泥预制件装卸搬运工作,分别为2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与3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2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分别为7.5t、2.8t。经查,2.8t起重机不满足《特种设备目录》定义,不纳入监管范畴;据当事人交代,7.5t起重机自2021年4月购买安装好后于2021年5月13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茂名检测院进行新装监检并出具《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2021年6月3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投入使用。当事人使用该7.5t起重机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但当事人在超出检验有效期后仍在使用,截至案发时止都未申报定期检验。据当事人交代,3辆叉车中出厂编号为CT013014的黄色叉车于2021年4月购买后投入使用,产品编号为14BB46075的红色叉车于2022年12月购买后投入使用,铭牌模糊的叉车是别处抽调过来使用。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无法提供3辆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供认,在生产活动中叉车主要由公司员工谢标柱操作,谢标柱没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资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35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灏迪水泥构件预制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00MA7F3Y0J8T----------张*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07

公示截止日期

2026-10-07

处罚机关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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