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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3〕521号)

2023-10-08 16:50: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7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3〕521号),涉及桂林市桂珠酒业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521号

当事人:桂林市桂珠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6741497XP

住所(住址):灵川县青狮潭镇莲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年广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15日本局对桂林市桂珠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地检查原料库时发现一批酿造白酒的原料碎米,标签标示内容仅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未能应执法人员要求提供上述原料碎米的进货查验记录。

2023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当场提交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以及涉案食品原料采购、退货单据、原料供应商收到退货证明等材料。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以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石年广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执法情况和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提供请求从轻处罚申请的报告一份,内含涉案食品原料购进、退回销售商凭证、销售商收到退货证明,证明当事人对其在生产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整改、诉求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3年8月24日本局下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以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处理。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以及现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原料碎米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处理。

综上,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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