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徐闻县食的香羊粥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闻县食的香羊粥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5MA56LAH87F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033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4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违法事实 | 在当事人厨房内检查发现有7箱冰鲜的羊蹄羊杂等,白色泡沫箱装,该7箱冰鲜羊蹄羊杂是当事人7月30日从湛江市赤坎区宇濠农产品经营部购进,当事人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和购进销售票据和记录提供,亦未能提供该7箱冰鲜羊蹄羊杂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一瓶正在使用的花生油,该花生油用白色塑料箱盛装,其包装规格写着“5公斤”,包装上无花生油相关标签内容,已使用一半剩下2.5公斤。上述货物货值一共4515元,该7箱羊蹄羊杂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罚款6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51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6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26 | ||||
处罚机关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