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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甘肃省陇南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09-30 21:58:58 陇南市场监管

2023年陇南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武都区久源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牛栏山”白酒产品案

2023年3月24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都区久源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牛栏山”白酒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都李某娃副食门市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假冒“牛栏山”42°陈酿白酒150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鉴定证明:该批产品冒用注册商标、冒用厂名厂址,非牛栏山酒厂产品(该涉案产品经委托四川省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符合GB/T20822-2007标准,检验合格)。经查:武都李某娃副食门市部(已另案处理)经营的该批违法产品,供货方为武都区久源副食批发部,同时查明武都久源副食批发部进货时未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依法维护了商标持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警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一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相关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进销记录台账,依法依规守法经营,才能规避风险。

案例二: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案

2023年5月23日,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520元的行政处罚。

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商标:“艾瑞科+图形”,产品型号:JZT-A06B,生产日期:2020.9.30),经广东联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燃气灶铭牌上未标注“嵌装开孔尺寸”内容,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铭牌”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GB 30720-2014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2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查办和曝光,消除了企业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侥幸心理,进一步警示和提升了经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规范了经营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宕昌县沙湾镇桥头水产店销售侵犯“红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生素功能饮料案

2023年7月10日,宕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宕昌县沙湾镇桥头水产店销售侵犯“红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红牛牌”维生素功能饮料72瓶,罚款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4日宕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沙湾镇桥头水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红牛牌”维生素功能饮料涉嫌侵犯“红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甘肃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鉴别,涉案产品并非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销售侵犯“红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 (三)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红牛牌”维生素功能饮料72瓶,罚款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法查处,既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保障了商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案例四:文县付美农业经营部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有机肥料案

2023年4月19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县付美农业经营部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8元,罚款1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文县付美农业经营部经营的农资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施地农生物有机肥内外包装袋均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要求当事人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有机肥75袋,销售56袋。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8元,罚款1125元的行政处罚。

肥料等农资产品是粮食增产、农业丰收的重要保障,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肥料等涉农物资案件的查处,对农资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是一次有效的震慑,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者质量意识,规范了肥料等农资市场秩序,维护了种植农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礼县中医医院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案

2023年4月6日,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礼县中医医院使用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礼县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使用电梯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经查,礼县中医医院4部在用电梯的“电梯维保记录本”用户确认栏里没有进行签字确认,存在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促使该电梯使用主体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识,严格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对特种设备合法合规经营管理起到以案促改的效果,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同时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社会效应。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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