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遂城香江安铺鸡饭店,该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遂城香江安铺鸡饭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5174WW16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执一处罚〔2023〕2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持续经营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即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记录和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天,违法行为非常轻微,且当事人主动整改,并于2023年8月11日整改完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及《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一级减轻的情形,可酌情按照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的处罚幅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25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