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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乡土情农副产品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处罚

2023-09-15 10:22: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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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南海区乡土情农副产品店,该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乡土情农副产品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5Y93E47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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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南)里综执市监(罚)罚字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6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香蕉抽检的样品数量为3.3kg,上述批次的香蕉共检15项,第9项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143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被抽检批次的香蕉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购进的。香蕉共进货10斤,进货单价是2.8元/斤,销售价是8元/公斤即4元/斤。至2023年7月7日被我府查获止,涉案批次香蕉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上述香蕉共获得销售额40元,货值金额为4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批次香蕉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及供货商名称等内容及保存相关凭证。
处罚依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香蕉”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及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核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40元人民币。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我府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2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
罚款金额(万元)0.00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1
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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