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永成嘉辉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3〕29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顺市监处罚〔2023〕297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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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永成嘉辉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MA005W8E74 |
工商注册号 | 11011360402387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杨杜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标称生产者:中山市先宝电器有限公司,商标:Sianba(图形)先宝,规格型号:JZT-G,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1日)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于2023年7月20日出具编号SC2023-C12-D14-L008A《检验报告》,内容为: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CO浓度、标志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共计2台,1台销售给检验机构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1台作为抽检备样加贴封样单封存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价:580元/台,标价:680元/台,售价:680元/台,销售时未开具发票,未纳税,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因此,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360元,违法所得1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36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3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1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