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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便门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

2023-09-07 14:45: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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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便门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78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便门丰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BYKELN76
工商注册号11011503443909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杨**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购进规格为24克装的卫 龙亲嘴烧40袋,购进价格为0.75元每袋,该批食品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2月7日,保质期均为150天,然后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的价格为1元每袋,该批食品的保质期至2023年5月6日,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销售的数量为5袋,剩余的5袋被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货值金额为10元,获违法所得为5元。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第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提供了执法人员还未掌握的证据,并且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仅10元,且举报人购买时录有视频,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拟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袋;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
罚款金额(万元)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3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1-30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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