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满福晖旺餐饮店,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满福晖旺餐饮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559JUM2D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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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5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记录,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营业性收入合计8118元。本政府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118元,违法所得811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廣合 腐乳1瓶、龙眼井 山西陈醋1瓶、辣鲜露调味料 1 瓶(已先行处置); (二)没收违法所得8118元; (三)罚款2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811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30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